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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录非个人隐私?!字节跳动惊现争议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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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今日头条APP擅自上传通讯录,侵犯用户个人隐私”一案。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却擅自上传并保存其通讯录,严重侵犯了用户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
 
据《北京晚报》报道,字节跳动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通讯录信息不属于原告个人隐私信息,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信息交流作用,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虽然通讯录中包含有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但这些并非是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故该等信息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信息”。此外,“今日头条”APP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读取、上传和存储原告的通讯录信息,事先已对原告刘某告知,且得到原告的明示授权,因此并不侵害原告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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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消息一经公开,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20日当晚,字节跳动公司便在其头条号上回应,“我们认为,律师答辩意见的观点需要结合完整的上下文和诉辩双方观点来理解,简单截取律师发言片段不能作为公司观点。”虽然字节跳动公司单方澄清其真实意思被有所误解,但其反映之迅速从侧面凸显了广大网民对于“通讯录非个人隐私”这一用语的惊讶与愤怒。“今日头条”APP是否过度收集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仍待海淀法院依法宣判作结论。但是,单就“通讯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而言,其实早已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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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其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方面。
 
其次,在实践中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两者存在着紧密的交叉联系,很多个人隐私权利载体同样也是被囊括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内加以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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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再识别,个人隐私的核心是排除他人干涉,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递进保护的关系,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作为个人信息自然也属于个人隐私的权利载体。同时,公民在生活中必要社会交际所建立的人脉交流圈,自然是能够结合其他社交信息被反向定位识别出特定的公民,因而属于需保护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所以说,“因为通讯录中联系方式是他人的,所以不属于本人隐私信息”这一说法就显得格外荒唐。
 
当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隐私不裸奔,已经是各行业的首要挑战。从民法典起草是否写入隐私权等人格权,到个人信息保护单行法进入人大立法计划,国家立法已经走在正轨上。这次的今日头条案无疑是在司法角度上,为今后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起到正面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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