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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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至关重要。因为在事前,系统的保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在事后纠纷中,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企业主张的商业信息都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那么对其保护更无从谈起。并且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企业不能充分证明,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导致败诉。
在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即法院如何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为企业者整理出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怎样采取保密措施。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 签订保密协议;
(六)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保密措施三步走:
第一步:定密和识别
1、定密是指明确企业想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定密时要以详细具体为原则,比如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只写明“员工有义务就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如将“客户信息”细化为:公司内部整理的客户名单、与客户的交易合同、报价体系、销售渠道等。
2、识别是指将商业秘密以明显易于识别的方式使义务人明知。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对涉密信息进行标密,即以公示、易于明知的方法表明此信息是商业秘密。主要措施有:
(1)对于纸质的涉密文件封面标记“密”,对于电子版涉密文件以水印方式表明是商业秘密信息。
(2)在涉密的场所以标志牌明示“涉密场所,非员工禁止入内”等。
(3)在公司章程、公告通知等公开文件中具体明确商业秘密范围。
(4)对于新形成、未明确的商业秘密,以决议、公告等方式及时使义务人明知得以明确。
第二步:实施
1、常见的物理措施包括:
(1)在办公场所设置保密区域。
(2)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
2、制度措施主要有:
(1)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协议中条款应具体明确员工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
(2)组织员工保密培训。
(3)对员工入职离职背景进行跟踪了解。
(4)实施来访者登记制度。
第三步:留痕
留痕是指企业要对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进行证据留存,以方便事后举证。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商业秘密的原告负有证明实施了保密措施的责任,只实施了保密措施但不能证明,在事后仍会被认定为未采取保密措施。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1)妥善保管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原件。
(2)对保密培训进行活动记录或录音录像。
(3)对于采用代码或密码的涉密信息,并且明确说明使用代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不是为了日常工作便利。
上述的方法和措施只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常见列举,要全面的保护措施还要专业的团队进行系统的决策和建议。但企业管理者要重视保密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证据的保存,这样在事后才能保证不会因未采取保密措施或举证不能而使主张的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