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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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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定义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专利构成要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种类
商业秘密种类:
1、技术信息,例如: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技术、非技术成果、管理诀窍和工艺流程等。
2、经营信息,例如: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材料、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专利种类: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保护力度
专利完全依靠法律的保护,保护力度最强,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主要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保护力度,自己的保护力度大,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能性就小,而且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也能为法律保护提供充分的证据。自己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小,就容易发生泄密侵权事件,发生后,难以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获得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允许他人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得完全相同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四项特征,商业秘密可以获得无限期的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是否公开
商业秘密的基本特性就是“秘密性”,必须处在保密状态之下的,要求其权利人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失去其权利。
发明专利权的获得是申请人以公开某项秘密技术换取对该项技术的绝对的专有权。专利申请经受理、初步审查之后即予以公布。公布是为了让公众知晓该项技术,避免进行重复的技术开发。如果他人已经拥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也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提出异议。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独占性
专利权是一项绝对的独占的权利。一项专利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专利技术都是侵权行为,除非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种商业秘密可以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因此,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能阻止其他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包括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同种同样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获得方法
发明专利权是一种依法授予的权利。专利的授予遵循请求原则,即有了一项发明创造,并不意味着能自动地得到法律保护,必须由发明人按照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审批,授予专利权才成为专利,才能受到保护。
商业秘密不须经过申请,也不须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或法律认可即可获得,是自然产生的权利,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要求,即可获得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广,既可以是技术信息,也可以是经营信息。而专利则仅限于技术。
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围也比专利发明的技术信息广。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具有实用性即可。而作为专利的技术必须是完整的,而且必须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
达到发明专利要求的技术,既可以选择专利的保护方式,也可以放弃专利,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而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技术只能用商业秘密来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保护方式
专利完全依靠法律保护,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
商业秘密主要是自我保护,权利人必须自我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他人或公众知悉,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后,可以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保护法律
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
商业秘密没有专门的保护法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保护地域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商业秘密没有地域性限制,只要权利人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被其他人知悉,那么这一项商业秘密就是属于权利人的,如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不论其是否在本国都可以向侵害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比较——排他性
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他人可以通过独立发现、反向工程等正常渠道获得并持有相同的商业秘密,从而使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变为两个甚至两个以上。
专利保护具有法定的排他性,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后,在法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有权禁止他人开发、使用和利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
司法保护的成本不同
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只需证明对方的产品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即可,即使这种技术是侵权人自己独自发明的,仍然构成侵权。然而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不仅要证明自己存在商业秘密,还要证明对方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证明对方取得该秘密的方式是非法的。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特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秘密自身大多属于可以复制的无形资产,原告又很难进入对方的企业调查了解,取得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因此,对方成功抗辩的几率也要比专利侵权诉讼大许多。一般而言,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要比商业秘密要小。而且,原告在举证自己存在商业秘密时,需要提交商业秘密的具体证据,也有可能导致二次泄密。
商业秘密能否转让?
商业秘密可以转让。商业秘密的转让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转让后禁止原持有人继续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使用该商业秘密,即独占性转让;第二是转让后允许原持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但不可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排他性转让;第三是转让后允许原持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非排他性的一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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