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个苹果手机壳从富士康到华强北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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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4年5月下旬,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从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富士康郑州分公司)非法获取一片iPhone6手机外壳。
被告人张广华告诉苏某某自己可以介绍买家。5月28日,苏某某将手机壳交给张广华。同日,张广华告诉被告人尹鹏,尹鹏告诉王清玉,王清玉向林某某介绍说有一片iPhone6手机外壳出售。
2014年5月29日,张广华到深圳市华强北将手机壳交给尹鹏,尹鹏随即到三楼王清玉经营的三发苹果配件商行将iPhone6手机外壳交给王清玉,王清玉支付给尹鹏现金人民币28000元,尹鹏后支付给张广华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后张广华支付给苏某某现金人民币16500元。
2014年5月29日17时许,王清玉在深圳华强北龙胜市场外边的麦当劳门口将iPhone6手机外壳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
至此,整个交易完成。
王某某、苏某某、张广华、尹鹏、王清玉全部被处理;其中,张光华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尹鹏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清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分析点评:
1.实物样品可能包含着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的载体或本身就是商业秘密:本案中经鉴定,iPhone6手机外壳技术秘点中包含的信息,至少到2014年5月29日为止仍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2.获利有限但是损失严重,损失可能成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本案中一个手机壳一共也就卖了30000元,其中王某某获利12000、苏某某获利4500、张广华获利3500、尹鹏获利8000、王清玉获利2000,并没有达到50万的起刑点,但是经评估“iPhone6手机后盖的研发成本损失”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680000元整。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获利50万以上或给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以上,都应予立案追诉。
3.即便非直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但因明知仍非法获取、使用并披露,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张广华、尹鹏、王清玉虽不是直接从富士康非法获取手机壳,但是明知该iPhone6手机外壳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仍获取、使用并披露,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案件疑点:张广华5月28拿到手机壳,5月29日苏清玉即将手机壳卖给苹果公司委托公司的员工林某某,前后也就两天的时间,手机壳通过快递,手递手的交接,周转流程清楚,并没有失控,如何认定损失高达368万?林某作为受苹果公司委托购买苹果配件的员工,是否可能存在“诱导犯罪”的可能,其中嫌疑人供述的时间先后,逻辑顺序,因果关系是否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