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快递新规实施,泄露个人隐私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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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682亿,2017年天猫双11销售额再一次刷新了记录。在这惊人的数字背后是网络购物的全民参与、万众狂欢,甚至于“网购”被网友誉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与此同时,和网络购物密不可分的快递业务自然也在飞速地发展。据统计,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总计400.6亿件,年增长率达到42%。这些庞大的数字似乎为我们描绘出一副快捷便利的美好未来愿景,但是在光明之下仍然存在着不断烦扰我们生活的一丝黑暗,那就是快递用户信息的泄露。
正文:
近些年,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报道屡见不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不断浮现。
2016年,江苏警方破获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一条以黑客和快递公司内部员工为泄露源头的倒卖快递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查扣各类快递信息500余万条,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
2016年,内蒙警方破获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查,该团伙利用“快递单号生成器”等软件筛选快递单号,通过快递公司内部人员查询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
以上的案例可以发现,快递用户信息的泄露多是黑客攻击或“内鬼”兜售两种形式,都涉及到相当大的用户数。而且快递用户信息数据具有信息全、频次高、链条长等特点,包含有手机号、住址、银行卡等诸多敏感信息,再加上快递实名制的施行,用户信息一旦泄露,风险极大。
所以,针对现在快递业的高速发展与用户信息泄露隐患并存的现象,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快递暂行条例》作为邮政快递行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近年快递业的无序发展中出现的诸多新型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用户隐私信息泄露”的这一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填补目前这一领域的空白。
具体法条: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
《快递暂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仅加强了事后对信息泄露的处罚,最高可处罚10万元、吊销许可证;更重要的是强化了事前的监管防护,督促快递企业对用户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从源头上努力避免用户信息泄露的发生。对于我们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快递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正面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