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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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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权利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企业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有如下作用:
1、教育
企业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可以提高员工保密意识,起到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履行自己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的作用。
2、告知
企业通过保密协议,明确向雇员告知本企业存在商业秘密的事实、商业秘密范围、以及雇员对商业秘密必须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保守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
3、 警告
让雇员清楚的知道违反保密协议规定、非法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约束雇员的行为,强化了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4、举证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通过保密协议,企业可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企业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与绝对权相对应的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不同,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劳动者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为了弥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之一,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并应当诚实信用谨慎保护。
公司不给保密费,员工泄密不负责吗?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义务,企业没有责任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不能因为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而不承担应尽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哪些员工应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在所有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同时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保密协议,因为不同岗位的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是不同的。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级别也是不同的,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员工级别越高,保密要求越严格,对于研究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权利人应要求他们在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承担不同于普通雇员的保密义务。企业也可以仅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例如: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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