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兼职,秒变企业主?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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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自己名下突然间多出一家公司,大家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开心?(呦吼~~请叫我BOSS好吗?)
还是疑惑?
最近,这样的“好事”竟然真的发生了。遇到这种“好事”的还不只一个人,
而是一群人。这群人,一夜之间成为了各种行业的小老板!
跟神州明达小编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经常做兼职的市民黄女士,今年3月初在手机微信兼职群里看到有人发布了一则招聘兼职信息,写明只要本人带身份证到指定的活动地点“充场”,就能获得经济报酬。虽然,黄女士不太明白“充场”是怎么回事,但她觉得对方要求并不高,于是就按要求来到了指定地点,发现已有不少兼职者来到现场办理了。
刚一到现场,发现来做兼职的人还挺多!
随后,工作人员要求兼职人员留下自己的手机号,还需要现场手持身份证,由工作人员进行拍照。这些做完之后,就可以领取100元的兼职费用了。
但是,就是因为这么轻松的兼职工作,反而引起了黄女士的疑惑,因为现场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黄女士拍摄的手持身份证照片会用来干什么。
就在不久之后,黄女士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来自深圳国税局的验证码。黄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在和兼职群里的小伙伴交流过程中发现,事情果然没那么简单,对方竟然利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在深圳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
生活中,像黄女士这样个人信息被盗用来注册公司的现象并非个例。一旦个人 “被”注册后将会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认缴制注册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仅以认缴成立公司而没有出资到位,或者公司财产管理混乱,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这种“被”注册的情况后,应该怎么办呢?
大家可以先用网上的一些小工具查下自己是否真的被注册了(小编用的天眼查就挺好用),如果已经被注册,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维权。
1.立即报警,告知身份证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并取得报警的相关记录;
2.与该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事务部门联系,要求变更企业信息;
3.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变更信息,则应该尽快到法院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或者股东资格否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