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为了维护正义而违背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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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在网上引起不小的波澜。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怀疑其领导,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周某某存在违纪行为,便从网上购置GPS跟踪器等设备,追踪跟拍周某某,并偷拍到周某某与一女子在车内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资料。池某随即将视频作为周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证据,检举上交给黄岩区纪委。故事发展到这里,结局大家不难想象,可是这次却出现了大反转。池某因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被关紧闭7天,并被行政拘留6日。
确实,倘若不论黄岩区公安在程序上所作出的治安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单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周某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党纪党规,并没有违反法律,终归是属于其个人隐私生活,因而池某偷拍周某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但是,现在回过头再思考,换一种场景,同样是偷怕,假如当时与具有公职身份的被偷拍者坐在一起的不是他的情人,而是手拿礼物怀揣现金的其他人,那么同样具有公职身份的偷拍者进行偷怕的行为还会导致同样的结果吗?
在前述这种假设前提下,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这样的场景下,具有公职的被偷拍者的行为就不再是利用个人时间从事私生活事项,而是在个人时间违背职务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便从个人隐私性质转化成为公共属性。《公务员法》里明确规定,公务员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此时,同样具有公职的偷拍者的行为则是依法履行人民对公务员的监督权利。但是,偷拍者购买使用GPS跟踪器尾随被偷拍者,偷拍其在私家车里的一举一行,这样的行为早已超越了公共场所与法律所允许进入的场所的限定,在现有的法律下,终究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因此,偷拍者只能通过“立功“来寻求处罚的减轻。《刑法》上,对于违法当事人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样的参考于此,对于偷拍者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其提供重要证据等因素,”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结果则更合乎情理。
总而言之,隐私权与知情权看似是一对矛盾主体,实则并非如此。行使公民知情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个人的私力救济如若不及,仍然可以依靠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来达成自己的目标,这并不可取。“正义”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理想,但是当我们为了维护正义而违背了正义,这样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