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个人信息?你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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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遇到过以下情况:
买的房子刚交房不久,装修公司就打电话过来,问是否需要装修?
好不容易,把不需要的公司都婉拒了。中介公司又来电咨询,是否需要卖房。
What?不需要。
那放租呢?
......
歪?是谁?
尊敬的黄先生,我是xx保险公司的小奇,现续保有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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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xx贷款公司的,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最快1天放款。请问最近需要资金周转吗?
.......
为何电话销售人员会拥有个人的电话号码?
不少新闻曾报道过,个人电话号码的泄露大部分源自于行业内信息共享,少部分是通过物业、中介公司等第三方买卖电话号码。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点击钓鱼网页、扫二维码、注册网络账号等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亟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买卖电话号码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下面,神州明达小编分享些案例,告诉大家这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案例:
曾某自2015年开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车主信息、银行信息、全球通信息等。2017年7月,曾某通过QQ将包含姓名、手机号码、住址、存款数额、车型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发送给雷某(另案处理),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
2017年7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为了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从雷某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包含姓名、电话号码、住址、银行存款、车型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72余万条。
2017年8月,某贸易有限公司职员邹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黎某索要了包含姓名、电话号码、住址、银行存款、车型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85万余条。后邹某于8月22日以200元的价格通过QQ购买了包含姓名、电话、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证件名称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1999条;于8月24日通过QQ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9999条。
那究竟为什么黎某、邹某、曾某的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和《刑法》第253条之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黎某、邹某、曾某三人之间相互买卖他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银行存款、车型等内容的个人信息便属上述“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其中经查明,黎某非法获取9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中的85万余条非法提供给他人,邹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7万余条,曾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
三人均未经被收集者同意,通过购买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且系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黎某、邹某、曾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处罚金三万和两万。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便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在行业内购买、交换客户电话号码;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利用便利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黑客”破解数据库,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牟利等方式。
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中提出,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突出问题。信息网络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日益严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轻则是电话、短信的骚扰,重则是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过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当时该罪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一些难题。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使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再是难事,对于买卖个人信息赚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小明坚决予以打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