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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2.11.05
【实施日期】 2013.02.01
5.2.3 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包括默许同意或明示同意。收集个人一般信息时,可认为个人信息主体默许同意,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反对,要停止收集或删除个人信息;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5.2.4 只收集能够达到已告知目的的最少信息。
5.2.5 要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向个人信息主体收集,不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5.2.6 持续收集个人信息时提供相关功能,允许个人信息主体配置、调整、关闭个人信息收集功能。
5.2.7 不直接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收集个人敏感信息,确需收集其个人敏感信息的,要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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