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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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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物流、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过程中会接触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如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出售和利用十分重要。近期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内11名快递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余万条,涉及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重温】
被告人杜立明、冯丹、李晓光、汪甜蜜等11人分别原系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和荆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快递员、仓管员、市场专员和负责人。2015年以来11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QQ等软件平台,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包含顺丰快递单号、面单(即包含顺丰快递单号、地址、电话号码的图片)中公民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杜立明情节特别严重)。
案发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2017)鄂100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各被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各被告1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近50万元人民币。之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前上诉,二审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鄂10刑终84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意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对罚金数额作出了规定,即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案中,各被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快递公司的客户信息,并通过QQ、微信等方式进行出售、转卖并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人杜立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等三名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各被告人均积极退缴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可视其情节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杜立明等内部员工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或出售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和具体案情作出了判决和裁定。
【案件评析】
在大数据和信息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被透明化的危险越来越大。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已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见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合法权益,不允许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也不得被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对于快递行业,今年5月1日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更是对快递企业及员工保护用户信息作出了责任义务规定。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注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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