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货代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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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货代公司都遇到过这种问题:员工离职后带走了客户怎么处理?
这其实是一个不太好解决好的问题,货代行业人员本身流动频繁,如何认定离职员工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雇主公司如何向其主张赔偿责任,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案例一:
本公司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原操作部的职员X从公司离职后,入职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此后我公司的业务量略有下降,许多客户向我公司反馈经常收到何某更低的报价。经调查发现,X在职期间通过QQ、微信等联络方式将大量客户资料带走。请问X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公司能否向其索赔?
答:本案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
离职员工X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在货代公司所掌握的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还须结合其商业信息的创新性、价值性、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关键要看货代公司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被X非法利用。
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案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特征。
(一)创新性,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比如,与船公司签定的美线约价(编者注:中美航线合约价格),即具有此特征,是具有创新性的信息;而船公司的船期信息则不具有创新性。
(二)价值性,即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比如,散货拼箱公司之间的合作配货配载协议,即具有此特征,是具有价值性的信息;而公司内部的操作流程、业务制度、文本格式,则不具有因秘密性而有价值。
(三)秘密性,即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比如,货代公司电脑系统中的客户资料,须经涉密或授权方可取得的,便具有此特征,是具有秘密性的信息;而从广交会或者进出口海关数据中获取的原始客户资料则不是。
上述案例中,离职员工X带走的大量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须由原雇主证明带走的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比如公司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与离职员工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等。
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旦货代公司的商业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实,法律上对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责索赔已有强大的法律支持,但是我们发现在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因被忽略采取保密措施而丧失了秘密性。保密措施可以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诉讼中,原告就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负有举证责任。
具体做法可参考:
(1)创业公司招人时要细致考察员工的价值观,对知识产权非常漠视的人今后也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2)员工入职后要签订保密协议,和重要员工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很多高管觉得“一张纸”根本管不住员工,但合同实际会有心理威慑。
(3)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最重要的筛选出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系统。比如:保存关键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网,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一般的涉密文件,在员工访问时会有提示,警示其注意保密;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定期销毁涉密的纸质文件。
(4)公司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使员工有强烈归属感和自豪感。员工离职时,提供公平的补偿,好合好散,尽量做的有人情味一点。在实务中,不少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都是离职员工的恶意报复。
所以,在货代行业中,应根据货代公司所在空运、海运、陆运等不同行业属性,操作部、业务部、财务部等不同部门,展会物流、指定货操作、散杂货运输等不同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防范风险。要知道,一份内容合法、权责分明、行之有效的保密协议,在遭到泄密侵权的时候,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