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光藏起来是没有价值的,还要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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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仕席咨询 作者:佛爷
很多文章都介绍了商业秘密是怎么回事,本公众号也在好几篇文章里介绍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我想商业秘密的概念问题,应该也理得差不多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在后台留言,我们继续解答。这篇谈谈商业秘密的使用问题。
一、商业秘密侵权的四种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说了四种情况。法条的语言比较拗口,但是为了文章的完整性还是先引用一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有点长,也有点拗口,我总结归纳一下就是:
1、非法取得;
2、非法取得并非法使用;
3、合法取得但非法使用;
4、第三人恶意使用、泄露前三种违法行为下获知的商业秘密。
法律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把各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都堵死了。那么,最后只剩下合法取得并合法使用商业秘密才是正当的。
二、商业秘密使用中的规范
既然商业秘密最终还是要使用,那么该如何规范合法使用呢?权利人自己当然可以设定很多使用的条件。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其他持有人如果要使用商业秘密,也要在许可的范围内正当使用。合法使用商业秘密,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
1、按照流程规范使用。技术资料的使用、保管、调阅、查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资料中的某些具有时效性的方案、数据等要严格执行公开前的保密措施。
2、限定商业秘密知晓范围。任何秘密知道的人越少越安全,这个是基本常识。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影响企业的运作,因此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控制知晓该项商业秘密的人数,让信息外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限定商业秘密使用的范围。使用商业秘密必须经过授权,或者权利人的委托。任何超过授权或者委托范围的使用,都是非法的。这需要企业建立相对完整的授权或者委托手续。
4、限定保密时限。很多商业秘密一经实施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比如商业推广计划、新产品发布等。这些商业方案一经实施,就没有必要继续保密。但是在正式公开前,以什么方式来保证方案不被泄露,这个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
三、企业要扎紧篱笆
商业间谍不仅仅出现在影视作品里,也会出现在我们的身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一直在我们身边发生。虽然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过为了权利人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建议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个提议最终没有被采纳。企业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举证责任倒置并不适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立法者没有采纳这个建议也是合理的。由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还是没有改变。
在现行规定下,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较重,而且以我们实际操作过的案例来看,的确企业自身的调查手段非常有限。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就束手无策。事实上,企业还是有救济渠道可以获取相关证据。
另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侵害财产权的民事问题,也是关系到市场竞争环境的宏观经济秩序问题。涉及到竞争秩序问题,国家是有公权力可以介入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国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追诉,可以帮助企业固定下最关键的证据。虽然过程可能较为漫长,但是从证据的证明力上来说,却是最高的。比企业自己的民间调查要有效得多。
那么在求助行政机关的时候,该如何沟通,怎么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这个本身就是需要技巧的。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得清楚的。公众号里不做太多介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