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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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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中,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然而,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不难发现,《刑法》除增加“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件外,几乎全文沿用前法规定。这就造成了商业秘密案件的刑民交叉。
当前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采取混合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民事单独诉讼两种模式寻求救济。但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民事单独诉讼,都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即在发生刑民交叉案件诉讼之时,优先处理刑事部分,刑事问题处理终结后,再行处理民事部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同样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本文通过比较对于商业秘密案件提起刑民诉讼的区别,从而为权利人诉讼策略的选择提供参考。
在诉讼管辖方面,在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上,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相应的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上,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的中院管辖的一般条件,则可能由中院管辖。另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对于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再由当地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在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当注意到级别管辖的不同。
在证明标准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并科处刑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
在证据规则方面,刑事诉讼领域无罪推定是其帝王原则,公诉方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无义务自证其罪。若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将待证事实证明至确实、充分且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在证明自己为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前提下,还应证明被告对商业秘密存在接触,并且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或所制造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相似性;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来源,若被告无法证明则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成立。
在案件定性和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犯罪与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即涉案标的大小,通常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或侵权产品的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具体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点。另外,若权利人损失为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充分举证自己因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此的获利,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性质难定,在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权利人往往首先向刑侦机关举报,借助刑事司法机关迫使侵权人处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其后果是许多民事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错被当作刑事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客观上增加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浪费了宝贵的刑事司法资源。因此权利人在维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合理的选择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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