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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工作经验”“自带资源”的新员工是福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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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8年7月9日,苹果前雇员自动驾驶相关项目硬件工程师张小浪因涉嫌窃取商业秘密遭刑事指控,据悉,张小浪于今年4月份从苹果离职,5月初入职小鹏汽车,由于张小浪跳槽的小鹏汽车也正在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研发工作,“小鹏汽车有无牵涉其中参与窃密?”随即成为讨论热点。面对舆论质疑,7月11日,小鹏汽车发表声明称“入职时已签署知识产权合规文件”、“不了解”“未参与”。
大多数企业看重“工作经历”和“自带资源”,“高薪挖人”被认为是企业业务快速增长、企业研发成果快速显现、企业快速崛起的捷径。当所“挖”人才来源于竞争对手时,企业应当格外注意,“高薪”不能成为换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工具,切记应避免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企业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明知或应知他人(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而使用,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当高薪所“挖”之人所带“资源”为在前企业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则显然归属前企业,现企业不得使用;当高薪所“挖”之人所带文件资料系违背前企业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获取,则显然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现企业不得使用。否则,将可能危及企业形象、涉及高额民事赔偿和严重刑事责任。
企业从竞争对手处“高薪挖人”或聘用员工刚好来自竞争对手时,应当注意:
1、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不要求从竞争对手处跳槽人员提供竞争对手“内部信息”;
2、聘用前,对从竞争对手处跳槽人员开展入职前背景审查,了解其承担的保密义务等情况;
3、决定聘用后,要求从竞争对手处跳槽人员签署禁止泄露、不得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不得带入或存放于现单位场所或电子设备等的承诺文件,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做好对从竞争对手处跳槽人员的保密培训及保密警示教育,保留培训、教育记录;
5、尤其在聘用前期,在使用从竞争对手处跳槽人员提供的重要信息和文件、“资源”等时核实出处、来源并保留凭证,了解侵犯竞争对手商业秘密可能性;
6、注重保留自身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全部凭证。
结语:“业内名企工作背景、丰富工作经验”“自带技术、客户资源”人才对企业来说固然是“如虎添翼”,但是企业应当注重通过合法手段形成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防范自身法律风险,避免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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