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加重罚,深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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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此次的《条例(草案)》是深圳经济特区立足于自身处于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新活力城市,但在知识产权维权上却面临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困境,希望从制度建设层面做出突破性尝试,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制保障。这次的《条例(草案)》相比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有着诸多的创新亮点,可供国内其他地区作一定的参考借鉴。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一直以来,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司法”双轨式保护,一方面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应机构接受投诉,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当然,面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归于刑法的范畴内予以严惩。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上,行政处罚是相对常见的方式。但是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处罚的金额已经远不及侵犯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违法利益,法律威慑力不断减弱。即使是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上限仅300万。
所以深圳经济特区结合自身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幅度,在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情形下,可以直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情形下,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此外,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侵权人从重处罚,不配合行政执法的设立罚款;对于重复侵权的恶意侵权行为,规定了加重双倍处罚和直接责令停止侵权。
二、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标准可分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许可费用、法定赔偿。而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由于案情的复杂与证据的损失,前三者赔偿标准难以确认并应用,法定赔偿成为最为常见的侵权赔偿标准。但是法定赔偿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且赔偿上限不高,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维权难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
这次的《条例(草案)》,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与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时,将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的酌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上限大幅提高至500万元。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但明显超过500万元的,可以根据具体侵权情节酌定50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同时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赔偿权利人损失之外,还应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目前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违反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但是该失信信用记录的惩罚性没有具体的体现。此次《条例(草案)》细化规定了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在信用监管体系下的惩戒后果,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条例(草案)》规定,政府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失信者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按照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严重程度,制定并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随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推进,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显著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知识产权失信者将举步维艰。
仅仅一周之前的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上,李克强总理就强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当局将加大惩罚力度,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这铿锵有力的中国之声表达了党和国家对于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态度。如今,深圳经济特区已经向前迈出一大步,可见不久的将来,在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下,中国经济将迸发更为强劲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