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整体解决方案——维权救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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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国内外商业情报机构的觊觎之地。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商业间谍、黑客入侵、内鬼泄密等等,令人防不胜防。窃取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核心技术、设计图纸、工艺流程、客户名单、招投标底价等。这给被侵犯企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对于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危害尤其严重。不少被侵犯企业的研发成本付之东流,竞争力丧失,市场份额缩小,轻则亏损,重则倒闭。
从2011年360起诉前高管傅盛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到2014年腾讯向前高管刘春宁追讨数千万元股权收益引发“互联网竞业禁止协议索赔第一案”;到2017年百度以商业秘密受侵犯为由起诉前高管王劲;再到近日的苹果公司指控前工程师张小浪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危害甚大,为何通过法律维权的案件数量却又如此之少?胜诉率又如此之低?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难题是什么?
举证难 胜诉低
老东家将离职员工告上法庭,与我国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法规不完善有关。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禁止期规定太短,也没根据员工不同岗位规定不同期限的竞业禁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规定不清。很多企业并不注重商业秘密保护,在利益受到损失时才想到通过法律进行维权,所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很多员工稀里糊涂地被告上了法庭,而很多企业在维权时证据难寻。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对于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存在较大的分歧,鉴于法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014年腾讯以刘春宁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其起诉,一审法院支持腾讯诉请,判处刘春宁返还腾讯3000多万元股权收益;随后,刘春宁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判决,驳回腾讯起诉。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类似案件的原告胜诉率并不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来看,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只有610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198起。其中,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的案件占比约63.19%,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的案件占比约27.54%,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支持的案件仅占比约9.27%。
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在于举证难,商业秘密纠纷举证责任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证明原告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二是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秘密符合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三是证明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若要证明被告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须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具有相似性,还须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排除被告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企业往往很难举证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的企业虽然亟需提供这样的服务,但是苦于不知道怎么找,找什么样的合适机构。
“神州明达联合体”发挥专业力量帮助企业解决在商业秘密保护中遇到的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
(一)帮助企业确定法律维权思路及方案:帮助企业明确维权方式,选择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保证方案合规合法;
(二)协商谈判:明确侵权人是属于内部侵权人、外部侵权人、还是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企业与侵权人进行谈判,最大限度的降低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带来的损害,最大程度的挽回企业损失;
(三)接受企业委托推动行政手段维权: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协调沟通,必要时申请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侵犯的企业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协助调查取证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
(四)代理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接受企业委托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协助企业收集泄密人员或泄密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推动判决的执行;
(五)接受企业委托刑事报案并推动刑事程序:接受企业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推进刑事程序。
商业秘密是企业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最核心、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于创新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