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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商业秘密不劳而获,终究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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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随着科技独角兽小米公司的上市,又有一批青年码农要走上财务自由之路。是不是令无数隔壁公司的“搬砖”码农为之而眼红叹息,后悔当初木有选对公司,恍惚间又错过了几个亿。

今天检察官想和大家谈的不是如何赚到几个亿,而是如何不利用软件技术走歪路,触碰法律红线,侵犯了 企业商业秘密 ,有为码农青年也只能在高墙内默默地留下悔恨的眼泪。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原是北京某大型科技公司的中层领导,其由于认为在公司中不受重用,便萌生去意。在离职前便在上海自立门户,成立了与原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公司成立不久便在没有技术人员的情况下,“神奇”地开发出了和原公司几乎一样的业务软件,并向前东家客户销售。各位看官看到这里,想必已经明白,这些软件是怎么来的了,然而不劳而获的日子,终究不会长久。

很快,李某某负责的上海某公司这种行为就被原公司发现,经过前期调查发现上海某公司对外销售的软件源代码同北京原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在得知原公司报案后,李某某负责的上海某公司迅速删除了大部分涉案软件源代码,自以为高枕无忧。殊不知,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邀请技术专家协同取证,第一时间从北京奔赴上海取证,在公司现场经过十几个小时的调查勘验,成功调取了大量关键性证据。经过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数据还原,发现了上海某公司删除的涉案源代码痕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自以为聪明的做法,反而暴露出了更多的马脚,成为了其犯罪的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李某某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 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018年6月,海淀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在此,检察官也想给各软件公司和码农提个醒:

1、刑法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符合上述特征的公司软件的源代码也当然包含在其中。

2、各位码农在研发软件后,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远离各种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即使是拿走自己开发的软件源代码,也会触碰法律的红线,最终人财两失。

3、软件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软件源代码阅读查看下载机制,明确权限,建立留痕程序,减少软件源代码外泄的可能性,通过健全制度和定期普法教育来强化公司员工的守法合规意识。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补充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②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③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④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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