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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禧攻略》全集遭泄露,泄露者涉嫌侵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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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最近哪一部戏火的不要不要的,那一定非《延禧攻略》莫属了。然而,或许也正是因为其热度空前,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前,却被曝出未播剧集外泄的消息。在人们忙着保存到网盘的同时,殊不知,这些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
8月20日,电视剧官方声明称:“针对各大网络平台上出现的大量恶意散布、传播和销售影视剧《延禧攻略》尚未播出剧集内容的行为,我司作为影视剧《延禧攻略》著作权人,特严正声明:
一、任何散布、传播、销售影视剧《延禧攻略》尚未播出剧集内容的行为均已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相关侵权行为人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屏蔽该等侵权内容。
二、我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侵权人的全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我司及合作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呼吁广大网友共同抵制不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特此声明。”
这也难怪,毕竟“人红是非多”。像这种电视剧、电影还未播出,剧情就遭泄露的事情是屡屡发生。小编还记得被誉为尺度最大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热播时,在未播完毕的情况下,全集就已经在网络上泄露。当时,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发布了《电视剧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声明》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娱影视作品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呼吁,共同抵制盗播盗版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延禧攻略》未播出的剧集内容,一方面,其作为演绎作品,如果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有形性三要件,无论是否被发表,均自创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如果其满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可构成商业秘密,只要保密措施合理,保护期限没有限制。所以,《延禧攻略》既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也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面对泄露的电视剧,追剧者应当保持理性,支持正版,积极同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以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便应当积极予以举报。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延禧攻略》电视剧所要表达的初衷,如今该电视剧,剧情遭提前泄露,一定程度也上反映了我国法律目前的尴尬局面。每个人都应当增强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才能保障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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