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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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所
案号:陕刑终29号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济利益
【案情简介】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杰公司)于2002年3月成立,主要经营电热设备、工业炉窑的设计、制造、销售,电炉及配件等的生产、销售,并针对其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02年被告人娄斌到奥杰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销售部经理、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并与奥杰公司签订了“保密与风险责任协议书”,承诺严格遵守奥杰公司关于机密文件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2012年8月娄斌从奥杰公司辞职后,挂靠在陕西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利用从奥杰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网带式保护气氛连续钎焊炉及备件的生产图纸和客户名册、信息等资料,生产网带式保护气氛连续钎焊炉及备件,并以伟业公司的名义利用从奥杰公司获取的客户名册、信息等经营信息向上述客户名册内42家客户及其他买家进行销售。
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娄斌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1月8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作出(2016)陕01刑初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奥杰公司上诉提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依据民事相关法律认定其损失数额,判处赔偿数额太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娄斌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被告人娄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2.责令被告人娄斌停止侵权行为。3.被告人娄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0.714088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娄斌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判决对娄斌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陕西省高院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认罪态度系量刑酌定情节,原审法院综合娄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对娄斌予以从重处罚并不违法,故对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1) 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即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而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利,其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侵犯商业秘密不属于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如江苏省高院在2014年11月6日做出的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鹏玮公司指控年锋苏州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犯罪,既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也不属于其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秘密在实际使用中,必须体现在某种载体中,通过载体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需要保护的范围,载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胶片、硬盘等多种形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均需从商业秘密载体或通过具体的某种载体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移出。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公布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陕西省高院认为中冶公司(裴国良所在单位)靠裴国良上传的图纸,才能在短时间内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完成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制造工作,从而谋取了巨额利润,因此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予以认可的。
由此可看出,我国目前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是否能附带民事赔偿还未统一,各地均有自己的判决标准及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以及各人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导致的,因此,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是否能附带民事赔偿是必要的。
【律师点睛】
就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对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理各有不同,因此,权利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等刑事案件判决确定行为人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后,再以该刑事判决书作为基础事实,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另行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