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研发,我收集,为什么商业秘密却不属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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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搜索引擎,输入“商业秘密”一词,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映入眼帘,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员工泄漏商业秘密”一词格外地显眼,不禁让人产生困惑,为什么商业秘密泄漏事件中,员工泄密是最为常见的情形?公司对商业秘密不够重视,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缺失,保密设备部署的忽视固然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是追根溯源,员工的商业秘密权利意识认识度普遍不高,可能才是最为关键的漏洞点。
对于大多数公司的研发人员,销售人员来说,商业秘密,抛开那些晦涩的法言法语,实际上就是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研发得到的技术成果,或者是收集统计整理出的客户名单等信息。但是,正是这些自己努力工作所得到的劳动成果,到头来却是公司的无形财产。如果自己在离职,或在职期间向别的公司提供这些信息,最终只会有一个难堪的后果摆在面前,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自己。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很多员工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并不清楚商业秘密属于公司,以为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可以支配使用。可见,无论公司还是员工都需要重视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正确地认识与理解商业秘密。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职务成果类商业秘密的权属纠纷。根据《民法总则》,商业秘密与专利同属于知识产权,而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在申请日公开之前,可作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来保护。所以,商业秘密职务成果的权属问题可参照适用《专利法》对职务成果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可见,职务行为所得到的商业秘密,其权利人是公司而非个人。由于职务性商业秘密是员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所得,与公司提供的设备,积累的经验等基础密不可分,蕴含公司大量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因此,法律规定,职务性商业秘密权一般情况下应归属单位。但是立法者同样考虑到了发明人的利益: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故在《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发明人的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律上,员工在职务活动中所开发得到的商业秘密,应归属于公司。员工应清楚认识这一点,树立商业秘密权属意识与保密意识,以免触及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