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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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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神州明达小编为您转载一篇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的文章,为您答疑解惑。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第四空间 , 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对严重侵权者予以刑事制裁 ,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深入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等理论问题 , 必将有利于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整体效果。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 ,与商标 、专利、著作权一样 ,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宝贵财富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但是 ,某些不法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强烈驱动 ,不顾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 ,采取多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 有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 ,已成当务之急。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及其发展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 ,目前 ,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法制观念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的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确定了不同的罪名:美国、法国将其定为盗窃罪;日本将其定为泄露企业秘密罪;巴西将其定为秘密不可侵犯罪;奥地利将其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瑞士将其定为侵害制造秘密罪或者业务秘密罪;中国将其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目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强调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予以刑事制裁。在美国 ,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的 38 个州中 ,有 24 个州设立了盗窃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措施;在日本 ,为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其修改的刑法草案第 322 条增设了泄露企业秘密罪 ,对泄密者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50 万元以下罚金;在德国 ,其刑法分别对于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第三人非法刺探取得商业秘密、使用违法取得的秘密、盗用商业流转中的秘密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韩国 ,《防止不公平竞争法》规定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者 ,处以 3 年以下监禁或 3 千万韩国币的罚金。法国、意大利、巴西等国也均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处罚措施。
中国做为 WTO 的新成员 ,要想参与世界竞争 ,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与 WTO 主要成员方保持一致。实际上 ,在 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中 ,我国已经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法第 219 条明确规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造成重大 损失的 ,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应予刑事制裁。同时 ,我国刑法将该罪名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中 ,此举表明我国政府 ,保护商业秘密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 ,我国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单独列为一个罪名 ,在刑事立法上是比较先进的 , 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 ,也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但是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自身的特殊性 ,该罪具有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 犯罪客体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它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而且侵犯了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学者主张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 ,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 而且是对国家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公然破坏 ,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为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应当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而且应当是其主要客体。
(二) 犯罪客观要件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 219 条对这些行为做出了明确列举: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 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其次 ,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损失可以是直接损失 , 也可以是间接损失;可以是有形的损失 ,也可以是无形的损失。损失是否重大 ,应当根据犯罪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虽有侵权行为 ,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不能以犯罪论处 ,只能按一般侵权处理。
(三) 犯罪主体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就自然人而言 ,大多具有某种职业、职务、身份 ,具有一定的接触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内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的工程技术人员、营销人员; 因委托代理关系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 ,如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法律顾问等;基于某种行政管理关系而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 ,如工商、税务、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上述人员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因其盗窃、披露、使用有关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四) 犯罪主观要件特征
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 ,不构成本罪。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不同意这种观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故意 ,也可以出于过失。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基于主观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者较为常见。如以盗窃、利诱 、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均属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在现实生活中 ,还存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行为人明知或根据客 观情况应知上述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而置这种情况于不顾 ,从他人手中获取、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只要严重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造成重大损失 ,同样应该定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近的罪名主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罪和盗窃罪。正确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上述两罪的区别 ,是提高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果的需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有某些相似之处 ,犯罪对象都涉及到秘密事项。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后者则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国家秘密;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 ,后者为特殊主体 ,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也有某些相关之处 ,由于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 ,可以包含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中。目前许多国家将盗窃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按盗窃罪处理。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后者为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前者不仅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商业秘密 ,还包括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后者只表现为秘密窃取;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后者只能是故意。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罚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 ,既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又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该类犯罪采取双罚制: 财产罚和人身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构成该罪者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并科罚金。法国刑法典规定 ,构成该罪者,处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科罚款 1800 - 7 200 法郎。加拿大给予的制裁更为严厉 ,对犯该罪者处10 年监禁 ,或按即决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实行双罚制 ,刑法第219 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刑法第 220 条规定 ,“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不难看出 ,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 ,其适用的标准分别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所谓“造成重大损失” ,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遭受重创 ,竞争优势大幅度丧失。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在司法实践中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准确把握量刑幅度 ,使刑事处罚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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