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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不是框,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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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仕席咨询
很多企业都有一个误解,好像凡是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或者自己认为重要的资料都可以设定为商业秘密。有些甚至把专利技术都列入到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中,变成了笑话。从实践中看,凡是企业败诉的,几乎都是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出了问题。虽然在平时的一般的交流中,我们可以把不想告诉他人的事情都以商业秘密为托词,但是这个不能太当真。在法律上,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极其严格的。看完神州明达科技小编分享的这篇文章,或许会对商业秘密有更多的认知。
一、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我们在以前的文章里都有过系统的介绍。这里我们再补充几点。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我们强调过是第三人。
如果是两方或者多方联合开发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如果不是行业通用标准或者行业通识的话,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当然,最终是否一定会作为商业秘密那另当别论。
其实这一点我们很好理解,几个公司联合开发的技术,或者联手做的促销活动方案。这类信息在没有公布之前,具有一般商业秘密的特征,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保护范围就是这几个公司。知晓范围超过了这几个公司,就说明泄密了,就要追查,并追究责任。
第二,关于商业价值,我们在以前曾经详细讨论过这个问题,如何理解负面价值问题。
商业价值的负面价值也是价值,因此看似无用,实则可以让人少走弯路,这个也是需要保护的。
第三,相应的保密措施,要和商业秘密的价值、存在的方式等相匹配。
这个和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高低、商业秘密的性质、存放的方式和介质都有关联性。如果采取的措施所需要支付的成本高于商业秘密本身的商业价值,那就失去了意义。另外,有些商业秘密虽然价值较高,但是竞争对手通过拆解、反向工程、独立研发都很难获得相关技术的,其所要投入的保密成本和措施其实也不需要太高。
虽然有些信息很有价值,但是未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比如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等。这些很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却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行。
这些虽说听上去都是常识,但是在认定商业秘密的时候,却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检验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的标准。
二、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就如前面提到的,行业通用标准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即便这个信息极具商业价值。
但是,如果别的企业通过独立开发,也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怎么认定呢?这就要认定为该项技术为双方的商业秘密。虽然这项技术不再是某个公司独有的,也不是合作开发的。但是,如果两家,甚至多家企业各自独立开发出了这项技术,该技术仍然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但是一旦这项技术成了行业的通用标准,就失去了商业秘密的属性。
我们知道现在的电子产品迭代极快,基本上每三个月就迭代一次。因此,从事电子产品开发的岗位,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许半年到1年后就已经落后过时了,失去了保密的价值。
此外,通过逆向工程、拆解分析等可以获得的技术,其实也失去了商业秘密的属性。但是,这种逆向工程或者拆解分析的行为本身,可能涉嫌侵权。如果权利人要追究责任,恐怕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三、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种类繁多。我们以前曾经谈过客户名单问题,就是必须经过加工的客户名单才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实际上比客户名单更加复杂的其他经营信息在认定的时候,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也需要具体分析的。
比如财务信息中大多数都不作为商业秘密。特别是财务报表上的数据,一般都不会认定为商业秘密。至于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底价,招投标在开标前的底价等,都是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失去了商业秘密的价值。
同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是涉及到营销计划、市场推广方案等等,一旦实施了就失去了商业秘密的价值。但是那些备选方案,由于还没有实施,或者永远没有机会实施,反而还继续具有商业秘密的价值。当然,这些方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也会逐渐退减。
因此对于任何商业秘密都要有个解密的期限。
鉴于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以2年后是否还需要继续保密呢?但是有些秘密或许需要保密的期限远超过2年,那就需要采取其他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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