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人,为何往往在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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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员,侵权人是离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的比例合计高达72.41%,内部人员了解企业运作模式、熟知业务内容,若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处有任职经历的人员泄密,往往会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程度深、内容广泛。神州明达小编分享一个关于内部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晖电气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三晖互感器公司于2003年3月30日注册成立,系三晖电气公司投资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标准互感器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及电工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的销售。
张某2000年5月到三晖电气公司工作,2011年底离职,张某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代表三晖互感器公司签订多份销售互感器产品的《销售合同》,任职期间张某与三晖电气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沃力特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低压互感器、电气控制、配套产品;仪表仪器的销售。张某是沃力特公司最大股东,并担任沃力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
沃力特公司实际经营了与三晖电气公司相互竞争的业务,张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同业禁止条款,还带走三晖电气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三晖电气请求法院判决张建明和沃力特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三晖电气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认为,其一,张某与三晖电气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即负有同业禁止的合同义务。但三晖互感器公司并不是《保密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虽然是三晖电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该公司。沃力特公司、张某经营与三晖互感器公司竞争的业务,并不违反与三晖电气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的义务。其二,三晖电气公司主张其公司销售产品的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客户信息为该公司商业秘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不能证明三晖电气公司主张的四部分内容构成商业秘密。故,法院驳回三晖电气所有诉讼请求。
员工在企业任职,熟悉企业架构、运作,若有窃取商业秘密的心思,往往很难设防,一旦窃取商业秘密,便是大量、核心的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企业除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还应让员工参与商业秘密警示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使员工知晓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