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数额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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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损失的数额往往是法庭控辩双方或者原被告关注并辩论的焦点问题,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数额不仅关系到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且还是衡量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重要界限。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多种不同的形态,加之损失计算所依据的证明材料获取困难,导致了司法实践在确定损害数额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往往采取不同的标准。下面,神州明达小编给大家具分析一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数额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就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损失认定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害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刑法》第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重大损失,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指导文件并无规定。实践中,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一般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分析以往民事及刑事判例,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失数额主要有成本法、损失法、收益法、市场法、使用许可费法五种:
1、成本法:以商业秘密权利人研发、获取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为确定损害数额的依据。计算上一般可包括用于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各类经费补贴、房租、办公费用、实验耗材、维持成本等等。
2、损失法: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为确定损害数额的依据。在计算上一般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产品销售量为计算基数,二是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为计算基数。
3、收益法: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为确定损害数额的依据。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收入为损失额;对于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
4、市场法: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为确定损害数额的依据。具体可根据其研发成本、成熟程度、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利用周期、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市场前景和供求关系等因素,由司法会计或财产评估专业部门确定。
5、许可使用费法:以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为确定损害数额的依据。假定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时,其许可使用费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数额。
三、如何合理地确定损失数额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存在多种不同的形态,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后果也各不相同,因此无法统一适用一种或几种损害数额的确定方法。笔者认为,只有根据不同的侵权形态,才能找到最符合实际、最能反映损害后果的确认方法。
1、单纯获取型。该类侵犯商业秘密形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后未对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此种侵权类型商业秘密没有对外披露或实际使用,因此不能适用收益法、损失法,而适用成本法或者许可使用费法更加适合。
2、对外披露型。该类侵犯商业秘密形态表现为非法对外披露。此种侵权类型导致权利人市场竞争优势丧失殆尽,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以此来确定损失数额更为恰当。
3、使用或让他人使用型。该类侵犯商业秘密形态表现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者或合法获取商业秘密者,未经授权自己擅自使用或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此类侵权类型应当适用损失法或收益法。
4、交易出售型。该类侵犯商业秘密形态表现为侵权人将商业秘密出售给他人以获利,如他人未使用,也未对外披露,应当适用收益法,以其非法获利数额来确定损失数额;如买受人为恶意,且使用或披露了该商业秘密,则应当分别按照使用型或对外披露型来适用损失数额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