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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斯特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维权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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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斯特公司的五名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设立同业竞争公司森亿公司,带走佰斯特公司的客户名单。佰斯特公司历时两年维权成功,下面和北京神州明达小编看一下佰斯特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权有何借鉴之处?
佰斯特是我国著名的防静电工作台生产商,主营产品包括防静电工作台、重型工作台、工作台面板、附件、防静电周转箱、防静电推车、防静电工作椅、防静电柜、防静电货架、防静电传输线。
佰斯特的员工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任职期间分别担任技术经理、财务经理、销售经理、运作部员工,均与佰斯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上述员工在职期间设立森亿公司,森亿公司主营产品与佰斯特公司相同。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将其在佰斯特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用于森亿公司经营。法院判决森亿公司赔偿佰斯特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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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斯特公司维权的借鉴之处
首先,佰斯特公司收集并固定了李向宁、陈艳侠、李玲、韩春娟、森亿公司具有接触佰斯特公司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第一,李向宁、陈艳侠、李玲、韩春娟在佰斯特公司工作期间分别任技术经理、销售总监、财务经理、运作部员工,都与佰斯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上述协议中明确了员工的岗位和保密具体范围。第二,佰斯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客户交易的全部发票和ERP系统记载的信息,佰斯特公司采用的ERP管理系统,公司销售部、技术部、运作部、采购部员工均需登录该系统,实行流程化管理,员工登陆ERP系统时均需输入个人账号和密码。李向宁、陈艳侠、韩春娟在佰斯特公司处工作时均有其个人ERP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同部门的人员由于权限不同,使用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ERP系统后看到的内容不同。
其次,佰斯特公司证明了,李向宁、陈艳侠、李玲、韩春娟、森亿公司实施了侵害佰斯特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森亿公司与其接触过的佰斯特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商业秘密的37个客户均发生过交易,其初次交易日期都在佰斯特公司之后,交易的内容均为工业用的设备、设施,主要为防静电类的设备、设施。本案中客户名单涉及的客户均是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在职期间佰斯特公司的客户,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在职期间与上述客户的联系均是基于佰斯特公司的物质条件和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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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佰斯特公司证明了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森亿公司具有侵犯佰斯特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从森亿公司成立至陈艳侠从佰斯特公司离职,陈艳侠在此期间同时任佰斯特公司的销售总监和森亿公司的股东,可以知悉佰斯特公司与客户交易的所有信息内容。李向宁、李玲、陈艳侠、韩春娟明知涉案客户名单系佰斯特公司的商业秘密,还将在佰斯特公司工作时知悉的商业秘密内容披露给森亿公司,森亿公司作为佰斯特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明知上述客户名单为佰斯特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商业秘密与客户进行交易,不当利用了该商业秘密,均侵犯了佰斯特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企业多,使用法律维权的企业少,胜诉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佰斯特公司维权成功,对企业有借鉴意义。佰斯特公司保密意识强、保密制度落实到位、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都是佰斯特公司维权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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