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乘公交搭上命---家属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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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牵动人心,15人在坠江事件中丧生,11月2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公交坠江的原因: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两人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
一场争吵让15个家庭失去亲人,乘客与司机的争吵不仅让自己失去生命,并让无辜的乘客用生命为争吵买单,这代价未免太昂贵。下面,神州明达小编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这场事故家属应该向谁索赔。
一、乘客家属如何维权?
乘客的家属在悲伤的同时,应如维护遇难者和家属的权益?
(一)遇难乘客与公交公司系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为乘坐公交通常没有票据,所以遇难乘客与公交公司的合同,在遇难乘客投币或刷卡时成立并生效。成年遇难乘客系持票乘客,儿童或老人凭学生证、老年证乘车系《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称的“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的乘客。即上述人员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让公交公司就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乘客刘某、司机冉某侵犯乘客生命权
乘客遇难的原因是乘客刘某、司机冉某扭打导致,刘某明知乘坐交通工具,司机是整车人安全的保障,仍因一时气愤,并且是无理的气愤,殴打司机,刘某的行为是对乘客生命权的侵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应当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刘某已经死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遇难乘客家属也可以向刘某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得到的赔偿视刘某财产状况而定。
司机冉某是专职公交车司机,应熟知公交车驾驶员操作规定,在乘客捶打冉某时,冉某应有专业的处理方式,但其却与刘某扭打,致使悲剧发生。冉某应当对该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冉某是在工作中侵犯乘客生命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冉某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
(三)遇难乘客家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遇难乘客家属还可根据该法第18条,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捶打司机的乘客刘某是否有权主张赔偿?
扭打司机的乘客刘某,是客运合同的当事人,生命权也受到了侵害,刘某能否与其他遇难乘客一样主张赔偿呢?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刘某因坐过站扭打司机的行为,是导致公交车坠江的直接原因,即刘某的死亡是自己的行为导致,属于“故意、重大过失”,公交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救济无门,刘某家属是否能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7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公交坠江是刘某打公交司机引发,刘某对公交坠江有过错,且构成“故意”,公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司机冉某遇难是工伤吗?
司机冉某是公交公司员工,是在工作中遇难,公交司机是否构成工伤,公交公司是否应向公交司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依11月2日的新闻通气会,司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罪名成立,司机遇难不属于工伤,不能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一场争吵,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