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无良企业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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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起,71名眼病患者在南通、北京两地因注射了有毒眼用气体,导致众多患者出现单眼盲或低视力等严重不良反应。如今,时隔近4年,毒气有害成分仍未公布。据患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国家食药监总局给出的答复是:“因为科学技术原因所限,目前尚无法确定杂质成分”。
无奈之下,受害患者们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进行多方维权,希望通过合法渠道让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布问题气体的配方成分,他们可以从中自查有毒物质答案。但行业监管部门始终以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产品的配方成分。经过天津市两级人民院的四次开庭审理,经过政府部门的多轮行政复议,患者们最终胜诉,行业监管部门的理由不成立,要求重新公开!但截至今日,他们仍以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毒产品的成分配方。
商业秘密本是保护企业创新的手段,何时成了无良企业的避风港?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但商业秘密也有限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反向工程、诉讼权益、独立开发、信息披露都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限制。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享有强制获取相对人或当事人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种相关信息,以满足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为目的。在判断某一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公开时,应当衡量公开所代表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持有人不要求公开的私益之间的利弊,衡量之后选择更高位阶的权益保护。从普遍意义上讲,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宪法位阶上的表达自由高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财产权之间的冲突视个案情况进行取舍。
本案中,有毒气体侵害患者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在患者的人身权利与企业的财产权利之间,我们应当保护更高位阶的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即使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