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合理选择

神州明达专注信息安全领域13年上万家政府单位 军工单位 企业 家庭的的共同选择,为国内及全球客户提供反窃听反偷拍服务和产品,如果您担心您的信息已经被窃听,并想解决安全隐患,请联系我们,寻求帮助。我们专业的反窃听团队将为您提供一系列个性化定制服务,随时回复您的任何要求。

许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都会与员工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通过合同文书来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约束员工的离入职行为,来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两种不同的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什么区别呢?
神州明达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竞业限制具有最长不超过二年的期限,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是用人单位通过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权利,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权益,以维持其市场竞争优势。可见,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等均可以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间的意思自治,协商约定具体的内容。但是,由于是双方的约定而对劳动者单方附加义务,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以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对价,来对劳动者接下来的自主择业的选择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如果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不负有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与之相对比,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明确表示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自知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后即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而且,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定期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保密义务的期限也不同于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的期限是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即只要商业秘密一直存续,保密义务可以附随终身。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凭借具体的协议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反之,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来对劳动者进行侵权责任的追责。
由此可见,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是同中有异。保密义务虽然是法定,但是在诉讼中对用人单位有较高的举证要求,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侵犯商业秘密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需要用人单位先行举证商业秘密是否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只要有明确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就可以凭借协议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减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上,可以采取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重的方式,为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构筑两道护城河,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同时在维权救济时多一种选择的方式。

上一篇: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哪些?

下一篇: 商业秘密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