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商业秘密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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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2017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求。
商业秘密的种类
➤(一)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即技术所承载的信息,如图纸、工艺程序、配方等。
➤(二)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就是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如原材料价格、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已经被侵犯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一般情况下是发现经营者未经允许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使用商业秘密,不代表一定构成法律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应当对“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的基本事实有初步的判断及举证,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基础。具体判定方法如下:
➤(一)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确保自己的“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这三个特性,并且应当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二)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确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求后,企业还应当确认对方所使用的信息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该点可通过对方企业与本企业的产品或产品效果比较等方式予以明确。
➤(三)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事实
在手段上,对方获取信息的方式必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被侵犯了怎么办
➤(一)协商
商业秘密大多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损害的二次扩大是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首要任务,故企业首要方案是与侵权人协商停止侵权。
➤(二)仲裁
如果侵权人是本公司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侵权人是本公司合作伙伴,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有仲裁规定,那么可申请仲裁。
仲裁的好处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再起诉。
➤(三)行政投诉
如果经营者侵犯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未造成损害的,企业可向县级以上的工商部门举报,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要求赔偿并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
➤(四)民事起诉
如果经营者侵犯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一定损害的,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五)刑事控告
民事起诉需要原告自行举证,这对原告企业来说并不容易,而在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只需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若公安机关初查后认为对方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就会刑事立案,之后的调查取证就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这相比当事企业自行调查取证要容易的多。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影响的侵害行为,才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而“严重影响”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中有所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张某、泽某犯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张某泽某加入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均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张某、泽某分别担任易罗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一款XXX技术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XX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后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上述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先后委托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技术产品。其间,张某、泽某于同年3、4月份从易罗公司离职,以同期成立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产品更名后对外销售,并陆续招揽曾在原公司任职的多名员工参与产品的生产、测试等各项活动。经法院审理,张某、泽某结伙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防范于未然
➤(一)情报分类、划分密级
在企业建立最初,应当建立情报分类体系,区分出商业秘密与非商业秘密,如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加盖“机密”印章。并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进行划分密级,保证不同密级商业秘密在企业内有不同的公开程度及操作方法的规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按该体系对商业秘密进行对号入座保护。
➤(二)保密合同、竞业条款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当具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还应当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及违约金,并详细告知在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专人专机、技术保护
1.专人专机
保护商业秘密的一大切实有效的方法是减少商业秘密经手人、减少商业秘密操作设备,以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企业应明确商业秘密由专人经手,以及商业秘密相关的复印、打印传输等相关操作可在专用的机器上进行,如企业内安装专用于商业秘密的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2.技术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保密方法,可使用专用的电脑保护,对文件设置加密和禁止复制等方法保护文件,如该电脑没有数据传输需求,还可将该电脑的数据接口上锁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