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去哪儿公开道歉泄露用户信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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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4年10月11日,庞某委托鲁某在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2014年10月14日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为鲁某1858的手机号。
2014年10月13日,庞某尾号9949手机号收到号码为0085255160529的发件人发来短信,内容为庞某订购的上述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要求庞某联系并支付20元改签手续费为其办理改签业务。
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95530向庞某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内容为庞某预定的上述航班出发时间变更。鲁某遂拨打95530予以确认,得到答复为该次航班确因故障延误。此后庞某又两次收到95530发来的航班时刻调整短信通知。
庞某认为其个人信隐私受到侵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去哪儿网和东航向庞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庞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驳回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庞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该案中,法院发现东航所用系统是中航信开发维护的,并且中航信也掌握东航的旅客信息,也有可能是中航信泄露庞某隐私信息,东航和去哪儿网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中航信的确与东航、去哪儿网一样存在泄露庞某信息的高度可能。但是,该案中,庞某并没有起诉中航信,而中航信也并非必须加入本案诉讼。北京神州明达律师认为应该有下诉理由:
第一,如果本案中东航和中航信都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则东航和中航信基于各自的泄露行为均应向庞某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东航和中航信对庞某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作为受害人的庞某有权选择起诉侵权人。本案中,庞某起诉了东航和去哪儿网,而没有起诉中航信,可以认为系庞某行使了选择权。
第二,如果本案中的确是中航信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则从东航和中航信之间的关系看,中航信仅仅是对内向东航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东航更好地开展工作而为其提供服务的。外部的订票者并不在意、也不知道东航的订票系统是由谁来维护和管理的。无论由谁管理和维护,订票的消费者都认为是在向东航订票。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即便是中航信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也可以由东航首先承担责任。东航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中航信之间的服务合同条款,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向中航信主张权利。因此,庞某仅起诉东航而不起诉中航信并无不当。
该案审理结束后,法院判决去哪儿网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东航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
庞某起诉东航和去哪儿网的案件胜诉,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体维权提供了榜样,个人信息泄露时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容忍可能会让泄露个人信息的主体更加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