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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侵犯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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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受侵犯的行为及例外

(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因而,基于利益的趋使,实践中一些非权利人置商业道德和国家法律制度不顾,想方设法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遭受侵犯的不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主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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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内部人员秘密地将商业秘密出卖获利,也属于盗窃。二是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它包括用物质利益或他利益诱使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内部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等情形。三是以胁迫方式使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

第二,以非法手段处置了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足以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但行为人往往不满足于非法占有商业秘密,获得商业秘密后一般都有进一步目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的目的并不一定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对权利人的报复泄愤 ,也可能无任何目的故意泄露。二是自己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中获利。 三是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有偿和无偿使用。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类侵权行为与前两类不同,行为人所获悉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合法取得的。其接下来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违法的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获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

第四,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应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知情。而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受让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二)获取商业秘密而不属于侵权的行为

取得商业秘密固然不允许使用不正当乃至违法的手段,但并不意味着商业秘密不能用运合法的手段获取并拥有。在下面一些情况下,商业秘密获取的行为并不与法律相抵触。

第一,因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动告知而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因商业秘密使用费发生纠纷,也不能认为是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第二,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取得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并未声明保密的情况下泄露了其商业秘密而为另外的主体所获得 ,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四,经过独立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某一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的取得并不能排除另外的主体以相同或相异的研究开发途径获取同样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先取得商业秘密的主体没有权利禁止后取得同样商业秘密的主体使用。这是由商业秘密的非独占性所决定的。

第五,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是对于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分析,从而获知产品技术秘密的一种方法。由反向工程得到的技术秘密可以构成进行反向工程的主体自己的商业秘密,原权利人无权干涉。

第六,根据公知的知识,对公开发行的文献、公开使用和展示的产品或信息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并使用他人已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靠商业秘密情报分析的方法来实现。

第七,以善意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它包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技术信息或经营管理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披露的行为;第三人不知或不应该知道他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披露的行为。

二、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防范

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排拆他人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也不能追究从自己手中由于疏于管理而逸漏出的商业秘密,更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但商业秘密权利人绝不能藉此而对其商业秘密放松保护;相反,在合法与非法并存的反商业秘密保护的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商业秘密权利人更应着眼于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大局,千方百计地加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守,想方设法地防范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从权利人主体角度着眼,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商业秘密权利人注意 :

一是树立拥有商业秘密即拥有竞争优势的发展意识。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的优势和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近些年来,不少企业因对其商业秘密重要认识不足而忽视管理、失去竞争优势的惨痛教训,从反面告诉商业秘密权利人,树立并增强拥有商业秘密即拥有竞争优势的发展意识,对于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至关重要。

二是理清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这一权利范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范畴,它有着特定的质的规定性。权利人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必须理清商业秘密的范畴,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因为,很难想象权利人在不知何谓商业秘密及自己众多的商业信息中哪些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关于理清商业秘密范畴的问题,权利人首先要透切认识商业秘密范畴的法律规定。何谓商业秘密,这不能靠权利人的想当然,而是靠国家、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定。权利人只有根据企业发展的地域空间的特点,把在该空间范围内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理清楚,才能因地制宜按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犯。其次,要在自己众多的商业信息中明确哪些是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种商业信息,权利人要善于从自己众多的商业信息中区分商业秘密和非商业秘密,只有这样,权利人才能有针对性地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不致于出现该保护的没有保护、不该保护的却去保护的盲目状态。再次,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之异,明确商业 秘密的分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商业秘密大致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之下各自还包括许多小类。权利人只有对商业秘密的这些分类有明确的认识,才能根据不同类别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不同的保护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与机制。靠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来实现,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方式。

四是增强商业交往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在现代社会,任何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和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其他企业等外界打交道。由于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因而非权利人包括与权利人进行商业交往的人尤其是竞争对手,总设法“知彼”,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就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要增强商业交往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善于运用商业交往合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等来约束新增加的知密人,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五是依法及时寻求行政、司法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权利人的保密,但不是说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我国现行法律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承担责任的保护体系。商业秘密权利人一旦发现其权利被侵犯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行政、司法的保护,关键要有他人侵害自己商业秘密的有关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很难得到行政、司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侵害人的制裁有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敢于并善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在其权利遭侵害时,及时寻求行政、司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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