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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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军民融合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简介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规定
主要对审查受理方式、审查时限、组织方式、审查程序、批准认定等内容进行规定。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组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书面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书面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也就是山东省保密局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企业应当把握好递交申请书的时间节点,先把前期准备工作必须作扎实、作充分,确保一次性通过审查。不能通过现场审查,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评分标准》规定的基本项,一项不合格就要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3个月内不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程序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3、审批决定
被批准的二、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国家保密局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发放证书,并将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三、审查认证机构 应履行的职责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
(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
(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
(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
(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
(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
(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
(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