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员工带走公司商业秘密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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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公司经营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经营中的商业秘密被高管、员工带出,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多数用人单位有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偿,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
公司经营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经营中的商业秘密被高管、员工带出,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多数用人单位有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偿,那么该约定效力如何?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这等于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结论: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没有约定及支付竞业补偿的是否一定是无效呢?
观点一:没有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在广州市番禺思联现代画饰有限公司诉李晶晶竞业限制纠纷((2017)粤01民终1347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约定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在江门市日大照明有限公司诉陆桦竞业限制纠纷((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4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竞业限制的约定,有违《合同法》第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观点二:认为未约定离职后经济补偿,并不当然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在常州美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汤杰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2016)苏0411民初1619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约定经济补偿,而该解释应视为对竞业限制必备条款缺失情况下的补充。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并不当然无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在劳动者未提起解除权利时,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属于有效。
从北京市、广东省的相关会议纪要及指导意见中,以不直接当然认定无效为前提。应当从合理确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角度,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维护劳动者就业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针对上述问题,在此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法律建议:
1、在竞业限制中约定清楚具体的竞业内容及时间(不超过2年);
2、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时,应当同时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补偿,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经济补偿。补偿金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务必约定清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切不可泛泛约定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将来不可估算等于没约定。
4、在员工工资中划分一块出来约定是支付将来的竞业补偿金,该约定得不到支持的概率很大。
向劳动者提供的法律建议: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看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条款;
2、存在竞业限制时,提出竞业补偿并要求合理的补偿金额;
3、若用人单位在离职后未支付竞业补偿,需向用人单位发函表明解除该竞业限制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