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与学生隐私冲突不断,隐私权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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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止于权利
2014年,杨某被首都医科大学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录取,同年8月杨某签订了《燕和苑学生住宿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更换锁具;自觉爱护公物等。但是仅仅在开学后不久,学校就发现杨某将宿舍门锁更换,养宠物,宿舍内安装摄像头等违规行为,影响了同一宿舍其他同学的正常生活。12月4日,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时,2名老师在与杨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私自撬开杨某的柜锁检查违章电器。至此,杨某以侵害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学校与老师诉至法院。
通过这起案例,不难看出,学校管理人员对于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势必会引发与学生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冲突之下,公共管理的权利与个人私隐权利的协调才显得尤为重要。
就隐私权而言,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通信、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诸多领域的保护。我国民法对于隐私权的确立与保护同样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规范之内。始至《侵权责任法》颁布,法律将隐私权明确列举为一项民事权益予以单独保护。而在2017年颁布实行的《民法总则》中更是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的权利。
回到这起案例中,学生杨某橱柜内的个人物件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通常来看,隐私是指“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杨某不愿意对外公开其橱柜内的个人物品,其本应属于个人隐私的物化载体而受到保护。但是,学校是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量,在私权利面对公共利益时,基于法益的衡平对私权利有所限制即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利益,并无不妥。因此法院认为学校的检查行为不构成对杨某隐私权利的侵犯,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自由止于权利,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复杂关系,行为自由的扩展以权利收缩为代价,反之亦然。公共利益与私权利如何衡平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