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是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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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为社交网络平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载体,为发布、传播、分享话题提供了便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但是没有无边界的自由,自由止于他人的权利。微博不是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外之地,也不因微博关注度低就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吴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世贸商场地下车库内,因行车问题与李燕某、李燕某之妹发生口角,并用钥匙将二人打伤,后被民警抓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吴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李燕某起诉吴某身体权纠纷,并提交一份误工证明以证明其误工损失。一审判决后,吴某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对误工费一项予以改判。
随后,吴某在新浪微博昵称为“职业骑士吴某”的微博账号连续发贴并将李燕某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误工证明作为配图,向社会各界人士求证此误工证明的真实性。同时该微博@中国证券报@人民网@任志强@但斌等众多媒体及社会名人的微博。误工证明中记载了李燕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以及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30日税后月平均工资。该微博截至公证当天,有764个新浪微博用户关注吴某的微博,涉讼微博评论数最高为3条,被转发量最高为2次。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微博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载体,提供了信息发布、传播和自由评论的平台,成为公众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承载和言论传播工具,给言论自由带来极大便利。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他人之权利即为言论之边界,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吴某在其微博中披露李燕某真实身份,包括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将涉诉微博@中国证券报等众多媒体及社会名人的微博,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此行为侵犯了李燕某的隐私权。在微博中发布的言论所造成的影响不同于传统媒体,微博具有社会公开性的空间,微博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动的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通过转发或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
吴某系新浪微博认证用户,截至做出公证的时间,有764个新浪微博用户关注其微博,涉讼微博评论数最高为3条,被转发量最高为2次。且吴某将涉诉微博@中国证券报等众多媒体及社会名人的微博,可以看出涉案微博在李燕某工作单位及新浪微博用户内得到了传播,确实给李燕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比较关注用户数量与评论转发次数,可以看出影响力有限,尚未广泛传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吴某需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对原告李燕某的致歉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李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我们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当我们知晓他人的个人隐私,我们也应妥善保管,免于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