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东家商业秘密后另起炉灶?小心因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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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正肇庆
每到春节后,许多人会考虑“跳槽”以谋求一份更好的工作。如果那些掌握了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去了竞争对手那里,想必老板欲哭无泪。那么对于员工来说,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呢?你又是否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一不小心可能因此而获刑!
案情回顾
鼎湖X工厂是主要生产自动化仪表及系统制造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包括物位开关。林某曾是该厂的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技术以及产品销售等工作。一年后,林某从鼎湖X工厂辞职并利用其在工作中掌握该厂核心技术和销售客户资料的便利,用光盘将该厂核心技术(包含有启动程序和电路图)和客户资料刻录带走。
随后,林某与妻子作为股东成立了M某仪表公司,生产及销售与鼎湖X工厂相同功能的物位仪表产品,其产品相关的启动程序和电路图均是利用其掌握的鼎湖X工厂的模式制作,其中电路图有部分修改,核心技术没有改变。
此外,林某利用其掌握原鼎湖X工厂的客户资料,将其产品销售给原属于鼎湖X工厂的客户。按市场均价鉴定及扣除生产耗材,鼎湖X工厂因客户流失和涉案产品销量减少而带来的实际损失为180万元。经评估,林某的行为导致鼎湖X工厂六个专有技术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损失为60万元,共导致鼎湖X工厂损失合计240万元。公诉机关遂指控林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端州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林某却认为自己使用的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他说:“我工作期间,离职前曾用光盘从该厂刻录了物位仪表的起动程序和电路图等相关资料,后在自己开设的产品上使用了上述资料。但省内外大量工厂均有提供该类涉案产品,相关技术和产品早已公开,因此本人认为这些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另外,也从来没有与本人签订保密协议。”
法院审理
1、鼎湖X工厂是否具有本案所指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第一、鼎湖X工厂的物位仪表生产技术及其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经济性。第二、广东省专利技术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鼎湖X工厂仪表产品的密封模块和控制程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第三、鼎湖X工厂为防止技术泄露,对有关技术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
此外,鼎湖X工厂曾委托罗某、王某等人编写控制软件并签订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属于鼎湖X工厂,也印证了鼎湖X工厂对涉案产品的参与研发人员等具有保密要求。
综上,鼎湖X工厂拥有本案所指的商业秘密。
2、林某是否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即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虽然没有证据证实鼎湖X工厂与林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作为劳动者,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用人单位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扩散是一项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守道德要求。
林某基于劳动关系,在鼎湖X工厂工作过程中掌握了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允许应不得使用上述信息。
综上,林某作为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3、林某是否有实施了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中,第一、林某的供述证实,其在鼎湖X工厂工作期间,在电脑上用光盘刻录了鼎湖X工厂的相关资料,并在离开鼎湖X工厂开设M某仪表公司后,使用了上述刻录的技术资料。
第二、M某仪表公司的相关产品经广东省专利技术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送检产品与鼎湖X工厂同类型产品硬件电路图原理图相同,控制软件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三、林某将产品以低价销售给鼎湖X工厂原有的客户,侵犯了鼎湖X工厂的客户信息并造成其产品销售的损失,且上述客户公司员工均证实林某一直来销售给他们的产品与鼎湖X工厂的产品一外观、性能方面均没有区别。
综上,林某实施了侵犯鼎湖X工厂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生产同类产品并销售给权利人原有部分客户,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如下:
一、林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林某应向肇庆市鼎湖X工厂退赔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