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更需事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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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法月刊
近些年,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曾遭遇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通常都是由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将企业的核心技术盗取后,成立新的公司生产和原公司竞争的产品并低价销售,在部分案件中也有企业销售人员或IT人员参与其中。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于其发生的隐蔽性以及目前国内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对商业秘密举证方面较为严苛的要求,中国的权利人在维权方面较为艰难,也一直在探寻商业秘密保护的更好方案。
目前,基于国际环境及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国家不仅从宏观政策层面开始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断加强。例如,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专门针对商业秘密做出了规定。
存在的问题
就商业秘密保护而言,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首先,权利人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仍需加强。在商业秘密案件发生后,我们发现不少权利人对于其研发出来的哪些技术可以进行法律保护没有概念。这需要专业律师和技术人员一起重新挖掘梳理技术创新点,并确定可能的法律保护方式。
此外,虽然目前在宏观政策和立法方面有了不断推进,但在具体案件层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胜诉率低以及刑事案件立案难等情况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得到明显改善。就商业秘密案件的事后举证而言,需要从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证明。但从权利人角度而言,一旦侵权案件发生,就意味着保密措施已经被突破,商业秘密已在一定范围内被公开。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技术或信息就很难继续成为秘密了。
对技术信息而言,由于失去了新颖性,也无法再申请专利保护。由于相比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一般采取的侵权形式更为隐秘,取证难度更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胜诉率低。即便权利人最终赢得了侵权案件,也很难弥补其在商业上的损失。
因此,对于商业秘密而言,相对于事后救济,更重要的在于事前防范。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典案例,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但其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一直完好保密;其经验和制度值得思考和借鉴。
防范措施
如前所述,就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而言,保密对权利人最为重要,而保密体系的建立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该体系大致包含两方面:一是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相关协议内的保密制度;二是对保密制度实际操作的具体落实。
就保密制度而言,首先要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要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管理机构、涉密人员、商业秘密的分级、具体操作中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人员交接以及对外合作交流时对商业秘密的使用限制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
此外,由于绝大多数已经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和企业内部人员泄密有关,对企业内部人员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也是制度规范的重要方面。商业秘密保护中需要与企业内部人员签订的常用协议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关注的是,这两份协议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期限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对所有的涉密人员,都可以签订保密协议,而且保密协议在的保密时间约定上也没有特别的限制。
但就竞业禁止而言,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涉密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而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需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在对保密制度的具体落实方面,一方面就涉密场所的管理,涉密标志的提示,计算机进入权限的设定,涉密材料的保管和分级等方面需要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并进行实际监督。另一方面,就技术秘密而言,要加强技术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前期技术研发到产品生产阶段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方法要及时和专业人士沟通,寻求合适的法律保护方案。
综上所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事前预防的优势远大于事后救济。只有做到未雨绸缪,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在中国的商业秘密,让其为企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