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网上贩卖个人信息俩月赚5万,个人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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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19年3月5日),大庆公安成功端掉一个活跃在互联网上涉及河北、山东、天津等省市多人参与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集团,初步查明涉案公民信息多达400余万条,成功控制14名嫌疑人,打掉4个完整犯罪链条。嫌疑人中,庄某和万某是一对夫妻,二人通过在互联网上联系上线购买个人信息,并在自己构建的多个微信群中出售牟利,仅两三个月时间,就非法获利5万元左右。
这些被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嫌疑人通过网上搜集,以及从宾馆、网吧、中介等一些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购买的。按照信息类别,每条信息的价格在20元至50元不等,且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大,信息的价钱还在飙升。购买个人信息的人员涉及到很多行业,其中除了推销、金融行业外,很有可能还涉及到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
转卖个人信息涉嫌何种行为,转卖多少条或者到何种程度构成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
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若干解释》)第五条,转卖个人信息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转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的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两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前述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四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根据《若干解释》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根据《若干解释》,转卖个人信息达到犯罪程度的有: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额达到前述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实施转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构成诈骗罪(未遂)。“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