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PK商业秘密,哪个能上C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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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导读:虽然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将商业秘密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课题之中,但是商业秘密却在很多方面区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拥有其自身的不同之处。但是这两者之间怎样才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全世界每天平均可以卖出超过十亿杯的可口可乐,是个有着百年历史的世界著名品牌,凭借其平易近人的价格和其中令人兴奋的咖啡因,可口可乐也被大家戏称为“肥宅快乐水”。
它之所以能够风靡全球,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其产品的“秘方”。这就是属于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通过这样的保护方式,这家百年企业成功在市场中维持了其屹立不倒的霸主地位。企业究竟应该选择申请专利自我保护还是效仿可口可乐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这两者之间怎样才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恐怕谁都会有选择困难的时候。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我国法律是如何定义商业秘密的: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管理性体现了商业秘密独有的内涵。
虽然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将商业秘密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课题之中,但是商业秘密却在很多方面区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拥有其自身的不同之处。
权利主体与客体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可能不止一个,也就是说同一个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人掌控,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合理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分散,保护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专利权的主体也可以有多个人,原始的专利权人会记载在专利证书上,较为方便查询,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人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到相关信息,也就是理论上你想找相关专利人便可以找到。
保护范围不同
商业秘密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不仅可以是一种设计方案、一种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而且还可以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或是任何将来具有价值的信息。
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保护期限不同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制,只要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被权利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护,那么该信息就将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需国家审批,只要该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即可,是信息所有人自行采取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
专利权的取得须依据法定程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向社会公开。
维护成本不同
商业秘密看似无须官方成本,而根据“免费的才是最贵的”理论,企业通常为了维护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这些措施的花费可能是上无封顶的。
其中就包括通过提高福利待遇、分配期权或者使用其他精神感召等方法来尽量留住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
专利的成本有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
比起传统的专利保护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看起来似乎方便快捷多了。但这真的能够代替专利权给予企业更加高效更加全面的保护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俗话说有一利必有一弊,商业秘密在给企业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会成为企业维权的绊脚石。
由此看来,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像可口可乐一样独善其身,完好的保护其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面对薪酬、地位等诱人的条件,那些离职或跳槽的员工难免会利欲熏心,放弃坚守的底线,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其次,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取证难、胜诉难、成本高等原因也让多数企业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另外,不少当事人在审判申诉的过程中还必须时刻谨慎,以防商业秘密再一次泄露让商业秘密的维权难上加难。
如何让商业秘密保护的更好?
通过案例可见,商业秘密要想得到较好的保护,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具体可以分为法律方面与金钱方面。
法律方面
企业最好能建立健全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签订保密合同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金钱方面
企业可以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等,并要求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或者通过吸纳核心员工作为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
那究竟是应该选择专利还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呢?
企业对于具体的技术研发项目可以灵活选择不同的保护策略。
比如对于那些仍未成功、或是不满足专利申请标准的技术可以暂时先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待技术成熟之时再申请专利。
另外也可以只对技术的部分环节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对另一部分申请专利。即使秘密真的被泄露,也无法让侵权人生产出完整的类似产品,为企业的核心技术设立双重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