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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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某原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王茹某原系村委会会计。镇政府向该村值勤人员拨付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发放。《重点路口执勤人实名制统计表》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制作,记载了包括王艳某在内的18名土沟村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金额,表中有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德红、村委会主任王建某的审批签字及各村民领款的签字。李春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了该统计表照片,宋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该统计表照片,并发表评论:“土沟的钱难道不是我们自己做主,二三十岁的没工作,这都黄土到脖儿的了,天天躺家里拿钱!上任前天天嚷嚷为老百姓咋滴咋滴,看来渔夫钓到鱼后都不喂食!”当晚,王德某的姨母王玉某将该统计表复印件张贴于土沟新村小区围墙上。
这个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重点路口执勤人实名制统计表》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的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统计表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晓的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然人个人信息主要指,据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数据、文件、档案等资料,任何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可以据此将该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涉案统计表包含王艳某等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其中,身份证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身份识别的重要作用,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银行卡号涉及个人财产情况和财产安全,为从事特定民事活动所用,根据社会习惯和合理标准,一般人显然不愿意自己的银行卡号被无关人员知晓,故该信息具备隐私性。同时,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三者结合起来成为整体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和扩散,个人的财产安全将面临一定风险。综上确认涉案统计表中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结合起来的整体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
二、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的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以在小区围墙张贴、在微信中转发涉案统计表的方式,披露、公开王艳某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导致王艳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卡号被同时公开并引发其不良心理状态的损害后果,侵犯了王艳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王玉某、宋淑某、李春某等认为,涉案统计表属于村委会财务公开范围,不属于隐私信息。殊不知,即使涉案统计表属于村委会财务公开范围,其公开过程亦应符合相应的规范,不能随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隐私是个人生活的基础,是人格尊严的体现,尊重他人隐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共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个人隐私被非法暴露于公众面前时,不仅侵害人格尊严,也会使人际关系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