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墙有耳 | 当你正在和别人交谈时,没准被隔壁听得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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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话说,隔墙有耳。当你正在和别人交谈时,没准被隔壁听得一清二楚,并且录了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张可(化名)在房间外偷录自己上司的通话内容,并发给了公司其他领导,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回顾:张达(化名)是张可的上级主管,二人因公入住酒店相邻房间。入住期间,因为酒店墙壁隔音不好,张可无意间听到张达在跟公司的人事经理通电话,内容涉及对张可工作上的不满,张可感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就跑到张达房门外偷录,并将录音发给了公司的有关领导和同事。
张达认为,张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可立即删除录制的有关音频、视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时就其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后,以张达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达的诉讼请求。张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张可认可其进行了录音,但认为录音的内容并未涉及张达的隐私,而是涉及自己工作上的问题,其只是想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选择了录音。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房间具备封闭、独立之特征,与公众空间分隔,属于个人空间,张可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可立即删除音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时向张达赔礼道歉。
法律知识小科普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例如,行为人常常在夜间给他人打骚扰电话,就属于典型的侵害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例如,有个别违法分子在邻居的窗户上安装摄像头,偷窥邻居夫妻在房间内的活动,就属于此种类型。再如,擅闯他人住宅,也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例如,实践中的“盯梢”就属于此种类型。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行为人在他人浴室内违法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就属于此种类型。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例如,公司未经职工允许,通过一种APP收集职工的行踪信息,就属于此种类型。再如,在网络上公布他人患有艾滋病的信息,也属于此种类型。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居住的房屋,都属于个人空间,对该空间的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入住酒店房间时,个人在房间内也享有空间隐私权。
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闯入个人空间,不得非法对个人空间进行搜索、搜查、窃听,否则构成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即使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以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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