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重侵害商业秘密惩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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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新闻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新法提高了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最高可处罚五百万元。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就侵害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方面,第17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赔偿上限为三百万元。
此次修改后的第17条法规,将赔偿数额定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另外对于侵权的赔偿金额的上限,由过去的三百万元调整到五百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界面新闻,商业秘密主要是针对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而言。“提高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惩罚赔偿力度,有利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
此次修法不仅提高了侵害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还加大了对侵害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1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比旧条规定,将罚款金额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提升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另外,此次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体范围。其中侵权行为由三种扩大到四种,主体的范围包括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刘俊海认为,上诉法条的修改一方面有效制裁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同时赔偿和激励了维权人,对于企业界、全社会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32条,提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刘俊海表示,目前商业秘密是很多企业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修改后的法律对改善劳资关系,强化企业员工、高管的职业道德操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